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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庭成员内“经转商” 全家将限购商品住房

发表于2010-05-09

昨天,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接到《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北京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商”进行了统一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老”经济适用住房,只能采用过户交易方式“转商”;而对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济适用住房,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可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业内人士就此提醒:“老”经济适用住房房主需注意,按照5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购房新政,“老经适房”如同一家庭成员过户“转商”,则该套房将计入“新购住房”,该家庭此后将限购商品住宅。

昨天发出的《补充通知》,不仅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经转商”办法,也对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的“经转商”办法进行了规定,即: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满5年后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转商”。而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即可同名“转商”。而对后者缘何允许“同名转商”,有关部门解释,按照相关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同名转商的主要原因是,“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要交纳的土地收益款为原购房价格与当前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差价的70%,比“老经适房”的上市价10%要高出许多。

从朝阳、海淀和昌平等区房产交易大厅现场,记者注意到,此次很多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主办理“转商”,多采用补交契税后将房产转到家人名下的方式,即转给爱人或者孩子。

多位业内人士提醒,5月1日起北京实行了临时性的限购政策,同一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目前北京市对“同一家庭”的确认是一对夫妻加上他们的一个未成年子女。“如果经适房交易到配偶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则意味着该家庭新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那么如果之后还想再购买新的商品房,则将被限制。”

也正是如此,业内人士提醒经济适用住房房主们,从目前看北京市有关2008年4月11日“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会有什么变化,如果该家庭还有购房计划,则要考虑到“经转商”后的限购问题,以免到时候签了购房合同却办理不了产权过户手续,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中介谎称家庭成员间不能“经转商”

“中介告诉我,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不能转给家人了,是不是这样?我还住在房子里,就是想把产权证补成商品房产权证,没想卖掉,如果不能转给家人,我们怎么办?”昨天上午,记者接到了多位经济适用住房房主焦急的咨询电话。原来,有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告诉他们“经转商”政策又有变,提出可由他们帮着办理“同一家庭经转商”。

昨天12点30分,记者为此赶到石佛营朝阳区房地产交易办证大厅。记者看到,大厅门外的阴凉地,顺着墙根坐满了手拿各种资料的人;大厅内人也不少,除了等候椅上坐满了人,咨询处前也有一个小队伍在排队咨询。了解之下,记者获悉,门内门外,大多数人是来办理“经转商”的。

当记者询问咨询处的工作人员,“经转商”政策是不是有变、是不是不能家庭成员之间转了,工作人员回答,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转商”政策没有变化,“可以转给家人,只要你按照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并缴纳契税。”

此后,当记者走到大厅门口时,立即就有两个中介赶来挡住记者,“我告诉你,别听他说的,5月4日开始,政策已经变了,不能再转给自己家人。这事要是你自己办,到网签那儿肯定就过不去,人家不给你办。”随即他告诉记者,可以委托他们代办,“我们能办出来。”
记者就此找到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强调,包括朝阳区在内,5月4日后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转商”统一了“只能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其他的没有变化,家庭成员之间,只要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和缴纳契税,同样可以过户“转商”。他也就此提醒经济适用住房房主,部分中介利用有些人对政策不了解“造谣揽活”,老百姓不要上当。只要资料齐全,“经转商”办理非常简单,不用求助中介。

发表于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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