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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按差价征税20% 专家提醒:三类费用税前减除

发表于2013-03-05

专家支招:备齐各种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这两天,许多准二手房买家和卖家都很担心,今后可能会要多缴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大家与其焦虑不如积极应对: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计算房屋出售差价时,允许税前减除三类购置房屋的费用,然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卖方能提供当初购置房屋时的各种有效凭证,就可以少缴税。

发表于2013-03-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类费用可以在计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减除:

发表于2013-03-05

二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发表于2013-03-05

三是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发表于2013-03-05

另外: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也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据实扣除。

发表于2013-03-05

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点时间应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三者中取最早的一个来确定。

发表于2013-03-05

由于该房产不是小王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按照据实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小王应纳税额=×20%,其中:

房产原值为=50万+10万+10万+1.05万元=71.05万元。

发表于2013-03-05

由于该房产不是小王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按照据实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小王应纳税额=×20%,其中:

房产原值为=50万+10万+10万+1.05万元=71.05万元。

发表于2013-03-05

计算的很清楚。。。

发表于2013-03-05

好帖子,不错不错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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