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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危房解危禁“平改楼” 出租危房最高罚三万

发表于2008-06-06
针对危房解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私自扩大房屋面积问题,市建委日前制定实施的“无城镇危房户”抢险解危办法规定,危房解危排险禁止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或增加建筑面积,尤其不得将平房改为楼房。

办法规定,危房解危工程相关手续一律在各区县办理;解危工程按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及时办理。禁止在危房修缮解危过程中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或增加建筑面积,尤其不得将平房改建为楼房。区县建委(房管局)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联合规划、城管和公安等部门共同执法。

出租危房最高罚三万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日前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实现“无城镇危房户”抢险解危办法对出租城镇危房行为做出处罚性规定。经鉴定为危房仍用于出租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督促房屋产权人对出租危房进行解危;同时对于出租危房的产权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针对危房解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私自扩大房屋面积问题,市建委日前制定实施的“无城镇危房户”抢险解危办法规定,危房解危排险禁止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或增加建筑面积,尤其不得将平房改为楼房。

办法规定,危房解危工程相关手续一律在各区县办理;解危工程按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及时办理。禁止在危房修缮解危过程中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或增加建筑面积,尤其不得将平房改建为楼房。区县建委(房管局)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联合规划、城管和公安等部门共同执法。

出租危房最高罚三万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日前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实现“无城镇危房户”抢险解危办法对出租城镇危房行为做出处罚性规定。经鉴定为危房仍用于出租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督促房屋产权人对出租危房进行解危;同时对于出租危房的产权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对于出租危房的产权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危房房主将受到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对于出租危房的产权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危房房主将受到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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